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五)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五)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9类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特医食品(安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特医食品(安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现场送达总局食品安全指挥监管系统不合格报告(NO:370000242500500)。报告显示某特医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草本柠檬酸钙锌D营养饮钠,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GB13432-2013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召回率88.88%,及时消除了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1条、129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7.27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学校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案
2024年4月2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学校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看收费公示情况,调阅了学校相关证件、收费票据、各年级各学期学生构成及收费统计表、财务账册等,发现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84条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举报人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一个雅迪智能电动车充电器和一个天能智能电动车充电器(锂电),使用时感觉有异味,且电线发热,价格较为便宜。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6月12日委托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是否为其公司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进行辨认。经辨认,上述标称“雅迪”智能电动车充电器(型号:DMQS7240-01)并非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假冒产品;标称“天能”智能电动车充电器(锂电,型号:8AH/18AH DMQS60140-01)并非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且该公司没有委托和授权充电器上标明的“西普尔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天能锂电专用充电器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案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会战路的某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该小区10台电梯均在正常运行中。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10台电梯正在正常使用中,经执法人员多次测试,全部10台紧急报警装置均无人应答,经现场查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使用单位为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还发现,上述10台电梯维保记录中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均为空白,且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4年2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案件移交线索,对淮南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有两个授权签字人,其中李某于2020年6月11日成为该公司授权签字人。经重庆大学核查,李某的重庆大学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毕业证属于假证。根据《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指南》规定,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配备至少2名授权签字人,以满足连续检验工作需要。当事人聘用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的授权签字人,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出具了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5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百草膏食品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8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潘集区某百草膏食品厂在网络平台商铺销售的一款梨膏糖,广告详情页中宣传该产品能治疗疾病等效果,而梨膏糖是食品,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4月3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电梯安装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5月23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东方家园老年公寓使用的电梯监督检查时发现,淮南某电梯安装公司维保的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日期2024年5月10日,但通过调取5月10日的监控视频中未见维保人员维保作业。经查明,当事人维保的电梯1台,至检查时有7次超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相关规定,且部分维保作业仅一名维保人员在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8月6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7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后依法对潘集区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酒类销售货架上发现2瓶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6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瓶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销售的“新龙稻香”牌五常大米1袋,包装上标注“五常大米”“稻花香Ⅱ号”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五常大米协会授权材料,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2024年6月4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集镇何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加装后座靠背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0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刘集镇何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辆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加装有后座靠背,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总体信息和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8月26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万某电动车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9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万某电动车车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在一辆两轮电动车安装电池,共6块,电池总电压为72V,但该两轮电动车合格证上标注的为:“蓄电池类型:锂电,容量:24Ah,型号:DZ48N-24EM,额定电压:48V”。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执法稽查科